船舶管理及收集证据时参考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1-04
1.船舶证书。船舶证书是船舶遵守国际公约、国家规定和船级社规范的书面证明,也是船舶适航适货的重要证明,所以必须保持各种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关于证书的有效性,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的各种检验并有签证,及时消除检验报告中的遗留项目,证书要齐全。
2.船舶日志。包括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电台日志,这些日志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所以对船舶日志的良好记录和有序保管,无论在作证方面还时给法官和仲裁员的印象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否则,如果出现记录不实,反复涂改或乱七八糟,法官和仲裁员就会对船舶日志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并且会认为船舶管理不善。在记录船舶日志时应注意,决不能涂掉或涂改文字,如果写错了,只能用单线划掉并签名。
3.各种记录。在做各种记录时,一定注意是事实记录,是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而不要加入个人观点及推理。这些记录包括检验、维修保养、各种测量及操作(如温度、污水、通风、排水等)、装卸货事实记录、各种检查记录(如检查货物、舱盖、货舱、绑扎等),尤其应做好舱盖开关及封舱的操作记录。此外,还应对与租船人、货主、代理、装卸工人及其他与作业有关的人员间联系交涉的情况作好记录。
4.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以下检验报告及单证:验舱证书,货物证书,水尺检验报告,大副收据,配载图,舱单以及有关货物或船舶设备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带、照片和录像带,这些视听资料具有很高的证据价值。
6.海事声明和事故报告。船舶在遭遇暴风雨、台风、大风巨浪、雷电、地震、海啸、迷雾、冰山、进入冰区或因其它非常的自然力造成船货损失,船长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失时。船舶在战胜自然灾害到达第一港后,应立即向有关机构递交海事声明及航海日志摘要并获得签证。当船舶发生事故造成船货损失时,船长必须准备一份事故报告,并递交有关当局签证。应注意事故报告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被各有关方所利用,所以船长在编写事故报告时,仅限于对客观情况进行叙述,应避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发表意见,因为船长的意见对事故的调查和定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船长在事故报告中过早地发表意见,往往会使承运人在抗辩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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