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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转运、通运货物通关流程(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1-01
  由于各国之间贸易或货物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转运,又称为“转船”(国际货物转运大多为一艘船换装到另一艘船,但不仅限于船舶换装)。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签订的《京都公约》的附约中,将这一类转船业务定义为“在海关监督下,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换装到出口运输工具,其进口和出口均在一个海关范围内办理”。公约规定海关对转船货物免税征进口关税,并提供进出口手续的便利。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如下:
 
  sp; 准许办理转运货物的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准予办理转运:
 
  p; 持有通运货联运提单的;
 
  p; 进口载货清单内已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p; 持有普通提单但于起卸已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p; 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p; 因特殊情况有申请转运,经海关核准的。
 
  sp; 在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列命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等内容的“进口载货清单”,经海核实时候,转运货物在海关监督下换装运输工具,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
 
  通运货物
 
  通运货物是指以船舶或飞机装载从一国境外启运,经该国设立海关地点不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其它国家的货物。
 
  通运货物的海关手续为,装载有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我国第一个口岸办理国际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手续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向海关申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飞机进口舱单”上注明通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海关对申报内容核实后,监管有关通运货物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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