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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外食品进口的流程(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0-24
  (七)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处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处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07年第85号)及《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操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所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通知通告栏目-《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通知》。
 
  三、结果评定及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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