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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装卸费的计算办法(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0-21

  第一条 凡在铁路车站内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以下同)和船舶的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以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用以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专用收据”(表五)、“装卸作业定额收据”或“运费杂费收据”,由铁路专职人员统一核收,按规定清算。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三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的收费项目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费和杂项作业费四种。

 

  铁路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收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每一地区适用的费率由铁道部规定。

 

  第四条 “装卸作业计费项目单”是实际发生作业项目的凭证,各铁路局应制定管内适用的统一格式,并加强其使用管理。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核收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五条 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六条 铁路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船舶的计费重量,均按铁路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1.使用矿石车或侧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车(包括平车、砂石车)装运煤、焦炭以及使用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装运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冷藏车装运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重量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的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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