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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联运合同关系(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10-20

  1.调整国际联运的主要法规。

 

  (1)《国际货协》,它是各缔约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办理货物联运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规定了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组织、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等;

 

  (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它仅适用于铁路的工作人员与铁路之间,而不适用于处理发收货人同铁路之间的法律关系;

 

  (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是中国铁道部为了方便国内铁路部门,根据国际联运规章制定的,在同外国铁路处理有关问题时,应遵守《国际货协》有关规定而不得引用该办法,原来作为国际联运主要法规之一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已经失效。

 

  2.国际联运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的当事人有两方,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是所有参加运送货物各国经批准的铁路企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国际联运合同的人,一般称为发货人。收货人并不是国际联运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托运人的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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