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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证明货运合同的功能及其例外情况(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9-23
  租约条款并入提单的内容有宽有窄,为避免计较所附的为哪些条款,可以注明“所有的条款、条件及免责事项”(All the terms、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都并入,这样等于把租约全部附上。此类并入条款的效力被普遍认可,使非租约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实际受租约的约束。国际商会在其关于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Intercorms)中建议,航次租约下的提单如果有并入条款,提单转让时应将租约副本一起转让,以便让提单的受让人了解自己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除租约并入外,为消除提单与租约的矛盾,航次租约和定期租约上一般订有如下的提单条款:“船长签发承租人提交的提单,不得损害租约(The master is to sign B/L〈at any rate of freight〉as presented by the charterer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charter party)”,该条款主要是为了保障出租人(船东)的利益不致因承租人掌握提单签发权时受到侵犯,定期租约下,船长按该承租人指示签发的提单如给船东带来损失时,承租人应该予以赔偿。 
 
  租约提单的情况比较复杂,除以上问题外,还存在租方签发提单时承运人身份的认定、船舶转租情况下提单上并入的租约条款以哪个租约为准或租约认定等复杂问题,加之租约不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因此,银行一般不接受租约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或者允许租约提单,必须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对提单条款的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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