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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铁路安全常识(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9-20

  1、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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