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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货运单证及航空运输常识(一)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8-19

  1.为了协调不同国家之间或不同航空运输之间的有关问题,便于国际航空货运的顺利开展和进行,国际上于1929年10月21日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之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orm of Certain Ru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Air),称《华沙公约》。公约中的主要条款有:

 

  ①运输契约的缔结和运输期间的规定。公约规定:在没有相反的证明时,航空托运单(Air Consignment Note,CAN)系订立契约、接受货物及承运条件的证明。

 

  ②承运人的责任。空运承运人对航空运输中遭受的损害负责,对货物在航运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害亦应负责,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或其代理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领航的过失,或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所造成的。

 

  ③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托运人应对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契约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加起运地航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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