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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常识:集装箱运输(四)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8-08
  十四.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 提单 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 提单 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 海运 ,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 提单 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 国际货运 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 港口 条款和意外条款;
 
  提单签发;
 
  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交货手续;
 
  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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