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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的责任(三)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8-05
  一、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货代基本赔偿原则:
 
  1、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由差别,但又无法确定其差额,则按发票金额赔偿。
 
  2、对古玩、无实际价值货物其他特殊价值的,不予赔偿。(除非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3、队也依法生活诬蔑式的货物运费、海 关税 收,以及其它费用负责赔偿。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
 
  4、货物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则按比例赔偿。
 
  5、如货物在应交付日多少天内仍为交付,则构成延误交货,货代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
 
  二、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集装箱整箱流转过程:
 
  1、发货人在自己工厂或仓库货装箱地点配置集装箱;
 
  2、发货人在自己工厂或仓库货装箱地点配箱、装箱;
 
  3、通过内陆运输,将集装箱货物运至集装箱码头;
 
  4、根据堆场计划在对场内暂存集装箱货物,等待装船;
 
  5、根据装船计划,将集装箱货物装上船舶;
 
  6、通过海上运输,将集装箱货运地卸船港;
 
  7、根据卸船计划,从船上卸下集装箱货物;
 
  8、根据堆场计划在堆场内暂存集装箱货物,等待收货人前来提货;
 
  9、通过内陆运输,将集装箱货物运至收货人工厂和仓库;
 
  10、收货人在自己工厂和仓库掏箱地点掏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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