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细则(四)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5-16
10.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包括主管飞行、机务工作的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并附未在党政机关、军队兼职的证明);
11.资金资信证明;
12.营运飞机的投保证明;
13.拟经营的航线及航线维修所采取的方式,包括与委托具备有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14.经民航局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飞行手册》、《飞行签派手册》、《飞机最低放行设备清单》、《维修管理手册》、《运输业务手册》、《运输服务手册》和《企业质量手册》。
15.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
以上文件、材料应报送的部门、份数与筹建申请同。
十三、民航局企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会同民航局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筹建情况的全面检查,审定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对经检查、审定能够达到领取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条件的,由民航局企管部门写出呈批件报民航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开办的,由民航局为其颁发《经营许可证》。
十四、申请人持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按照工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核发《企业法人执照》后,将该执照复印件送民航局企管部门备案,并据《企业法人执照》副本或复印件和各种证明,到民航局有关部门换取正式证照后,方可依法申请航线,开展经营活动。
十五、经批准取得筹建资格,自从批准筹建之日起,两年内无法取得经营许可证者,即取消筹建资格。
十六、航空运输企业应于《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换证提供的资料及程序按第十一至十二条规定办理。
十七、航空运输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金、机型、经营范围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民航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航局可根据情况为其换发或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
十八、《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如遗失,应及时报民航局备案,并在有关报刊进行遗失公告后,重新申请颁发。
十九、航空运输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或因故停业,或被撤销,应即交回《经营许可证》,并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十、民航局颁发《经营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办法另定)。
二十一、本细则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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