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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货物的流程说明(二)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4-22

  1.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2.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3.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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