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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纠纷再审案(五)

来源: 锦程国际物流    发布时间:2011-03-18

 本案汇泰公司指定的收货人是意大利诸家客户而非I·F·C公司和GONDRAND公司。I·F·C公司与华迅公司、GONDRAND公司之间是航空货运代理关系,与货主无关。本案7票货全程运费应由I·F·C米兰公司向陈伟明收取,并由I·F·C公司依委托代理关系分别向华迅公司和GONDRAND公司偿还垫付运费和中转费用。华迅公司向航空公司支付的空运费系为I·F·C公司垫付的费用,理应由I·F·C公司偿还。如果I·F·C公司不予偿还,应属商业风险,而不能以所谓“权益转让”为由主张权利,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况且华迅公司所主张的运费是航空分运单记载的上海经布鲁塞尔到米兰的全程空运费,其中包括了应由I·F·C公司向GONDRAND公司支付的费用,以及I·F·C公司在米兰发生的费用,已明显超出其依航空主运单向航空公司支付的空运费。对此华迅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于1997年4月9日裁定: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民事判决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华迅公司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77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华迅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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