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纠纷再审案(一)
湖州市汇泰制衣有限公司与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纠纷再审案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湖州市汇泰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英波,北京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乐,经理。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湖州市汇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泰公司)因与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迅公司)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运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浙经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初,意大利代理商陈伟明(意大利名:MinGo)与再审申请人汇泰公司签订丝绸服装贸易合同。该合同确定的贸易条件为FOB上海。同年4月23日,陈伟明与意大利国际货运咨询责任有限公司米兰分公司(INTERNATIONAL FREIGHT CONSULTANTSS·R·L FILIALE DI MILANO,以下简称I·F·C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运输合同》,约定:由I·F·C公司为陈伟明实施从中国到意大利进口货物的运输。陈伟明交托所有的进口货物由I·F·C公司独家经营托运,不得转托其他公司代理托运。陈伟明把从中国出口的货物交I·F·C公司在中国办事处的负责人何绥凤,后者必须在一个星期内把所收到的货物运到意大利,保证不发生交货延误。货到米兰后,陈伟明要立即给付I·F·C公司运费才可提货,否则,陈伟明还要支付仓库保管费。合同签订后,陈伟明于同年4月29日传真告知汇泰公司的中介中发公司通知汇泰公司,此次出口货物包括以后的出口货物都交由I·F·C公司承运,运费由其在米兰提货时支付,并告知了I·F·C公司中国办事处负责人何绥凤在杭州的住址,要求汇泰公司速与其接洽办理出口手续。为便于订舱发运,汇泰公司按照何绥凤的要求改用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筒称东航)的《国际货物托运书》,将填好的托运书传真给何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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